我们人是容易被情绪裹胁的,有着一种嫉恶如仇的因素。

对杀害、抢劫绑架7人的罪犯,当然是恨之入骨了。但是我们在面对劳荣枝案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曝光出来的信息越来越多,会发现劳荣枝案比较复杂,她是一个施害者,但很可能也是一个受害者。

她应当承受自己犯下的罪过,但同时,她是否就一定犯有死罪呢?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

事实面前,应该明白,真正罪不容诛、十恶不赦的是法子英。

劳荣枝的案件作为一个影响十分巨大的公众案件,其判决将来必定会对以后的判决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示范作用。所以我们能否公正的判定此案,其实不止会影响劳荣枝本人,也会影响到未来。

在网络上,劳荣枝被抓后,网友们对这一“女魔头”非常愤慨,异常愤怒。

我们要知道即便审判女魔头,也应以同审判其他被告人一样适用同样的审判规则,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劳荣枝案新进展_劳荣枝案二审将开庭_警方将劳荣枝移交

从历史判例中,看劳荣枝二审死刑改判的

法律要彰显司法正义,这个司法正义超越了媒体报道的舆情和倾向。法律要为被害人申冤,同时也要保证被告人的权益,做到不枉不纵。

劳荣枝在一审中,已经被判决为死刑。本人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所以,本案肯定会进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

国家的法律程序中,有二审,当然就有维持原判或改判二种可能性。搜索一下网络,二审把死刑改为死缓,或有期徒刑的案例是存在的。

国家的法律程序中,对待死刑,非常慎重。还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

在中国就曾发生过震惊中外学者的著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后改判的“枪下留人案”!

董伟因酒后多人争吵并厮打,用人行道上的地砖,向被害人头部连续打击致倒地后逃离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董伟在第一次执行死刑时,最高院在与执行时间相差4分钟的时候,下达了一个“择日执行”的通知,就在这四分钟的时间内,将即将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董伟从枪决现场“救”了出来。

关于劳荣枝案件,我曾经撰文:

从劳荣芝是不是被胁迫的角度,看劳荣枝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和劳荣芝是否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看劳荣枝二审改判的可能性。

本文我将尝度从中国过往的司法实践和判例中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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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郭某合谋抢劫致人死亡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卜某、郭某合谋抢劫致人死亡案,可能对我们有些启示。

2004年8月,被告人卜某、郭某密谋到游柳聪家对游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塑料绳和封口胶。在让游柳聪将其二人带回家中后,趁游柳聪不备之机,对其实施捆绑,封嘴,抢劫。

搜寻财物得手后,由卜某负责在房屋内看守游柳聪,郭某则持存折及银行卡到银行提取存款。

卜某在得知郭某已提取游柳聪的存款后,因害怕事情败露,即产生杀死游柳聪灭口之歹念,就用枕头捂住游柳聪面部,用手及上身压在枕头上十余分钟,致游柳聪窒息死亡。

在逃离南宁途中,卜某与郭某将赃款共同分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卜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且系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卜某在劫取被害人游柳聪财物后,为灭口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将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卜某提出上诉。

理由是: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其无杀人动机,是在郭某授意其杀人灭口后,为了能尽快逃离现场才用枕头捂压被害人的脸部,离开现场时不知被害人是否已死。

广西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卜某、郭某预谋到不久前认识的被害人游柳聪家中实施抢劫,卜某提出抢劫后灭口,郭某表示反对。

复核认为:维持第一审对卜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我们不由得要问一个主要问题:

被告人郭某是否与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因为这个案件和劳荣枝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就以此案例进行分析。

被告人郭某虽事先明知卜某意欲抢劫后杀人灭口,但其始终没有与卜某形成共同杀人的故意,郭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共同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合意范围的行为即构成所谓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的本质特征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但因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而行为,使得共同犯罪或者完全转化为单个人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之外成立新的单个人犯罪。

实行过限虽然与共同犯罪密不可分,但已不属于共同犯罪形态。

本案中透露出来的消息是:郭某与卜某二人对于抢劫后是否杀人灭口从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二人在故意杀人的环节上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大家注意啊,卜某一审上诉的理由之一即是:其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其无杀人动机,是在郭某授意其杀人灭口后所为。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广西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采纳其口供,应该说这也是重证据轻口供的一个典范。

此外,尽管郭某预先知晓卜某意欲抢劫后杀人灭口,但卜某系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实施了杀人行为,郭某完全没有参与实施,可谓对游柳聪的死亡不知情。卜某的杀人行为系在超出共同抢劫故意之外独立实施的杀人行为,构成实行过限。

综上所述,郭某没有与卜某共同杀害游柳聪的故意,也未参与实施杀害游柳聪的行为,游柳聪的死亡系卜某的实行过限行为所致。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理当由卜某独自承担杀害游柳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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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再回到劳荣枝案:

我们是否有证据证明,法子英和劳荣枝共谋说是去杀人?

或是,法子英和劳荣枝共谋的抢劫就是抢劫杀人?但是从常州案件中,受害人还活着,可以看出劳荣枝参与的犯罪中,有参与绑架、抢劫的情节,但没有说一定要杀人,不是说其具有抢劫了就一定要杀人的一贯性,而是因为法子英具有随意性。

据此而言:两人合谋抢劫,其中一人却把受害人给杀了,这就要看合谋时是否有杀人的预谋,如果只是合谋抢劫,没有杀人的故意。杀人是其中一人属于临时起意,属于某个人的过限行为所致,那就不是共同犯罪,另一人不承担杀人的责任。

有人会说,劳荣枝在多起案件中,都威胁过要杀人呀!要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呀!

是的,威胁杀人是有罪的,但威胁杀人要判的并不是杀人罪呀!如果要判的话也就顶多是个“寻衅滋事罪“

从现在公布的所有的情节,及现场的杀人工具、生物证据、目击证人,应该说暂时还没有劳荣枝直接杀人的证据。

劳荣枝参与了绑架,抢劫,这是毫无争议的,而其是否杀人,在劳荣枝上诉后,二审中估计是个辩护焦点。

所以说,劳荣枝案二审判决,有可能改判的空间,也就是说劳荣枝有可能“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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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面的司法实践和审判案例,你认为劳荣枝二审会判死刑吗?

此文提供的司法实践判例是关于抢劫罪中的过限行为的,我下文还将从司法实践判例中关于胁从犯罪中去分析。

宜宾首富章英启受胁迫杀人案

昆明两名卖淫女被逼杀死同行案,

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有直接残忍杀害当事人的情节,而劳荣枝本人并无直接杀死当事人的证据和情节。

所以我们想这对劳荣枝案也会有很大启发的